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环境保护税法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17〕108号)精神,自2018年1月1日起,税务机关开始征收环境保护税,环保部门不在征收排污费。
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8元,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