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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创新体制机制支持生态经济发展
时间: 2015-09-25   (来源:) 作者:    

  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大力发展生态经济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201572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广西生态经济发展规划(2015-2020年)》,在财税金融、投资政策、价格政策、土地政策、产业政策、环境政策、运营监管、科技人才、技术研发等9个方面62个环节实施创新,支持生态经济发展。规划明确凡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生态经济鼓励类指导目录》的,除享受既有优惠政策外,还可以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系列创新政策。现将系列创新政策摘要刊发。

  一、财税金融方面。一是统筹现有相关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生态经济发展。二是通过统筹生态经济领域相关财政性专项资金,以参股等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金、金融资本设立广西生态经济发展投资引导基金。三是鼓励支持生态经济龙头骨干企业发起设立生态经济投资基金,自治区本级以出资参股等方式支持参与。四是鼓励引导天使投资、创业投资、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等支持我区初创型、成长型生态经济企业发展,区直相关部门管理的相关风投基金、产业基金相应跟进,统筹的相关领域财政性专项资金优先给予支持。五是将生态经济企业优先纳入自治区上市企业后备库,对符合条件的生态经济企业上市融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股权交易、发行企业集合债和私募债的融资行为给予资金补助。六是生态经济企业上市成功后,各级政府对首次变现收益所得用于扩大再生产和技改的,按“一企一议”的方式研究给予奖励。七是支持设立服务生态产业园区的专业小额贷款公司,引导其以较优惠的利率为园区内的中小微生态经济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八是引导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生态经济企业贷款担保力度。九是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十是创新贷款担保方式,对节能环保产业、生态农业、生态林业探索以特许经营权、委托运营权、知识产权、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上作物收益权等抵质押贷款。十一是争取将南宁、桂林、柳州国家级高新技术园区纳入中关村税收优惠扩容试点。

  二、投资政策方面。一是项目投资和建设实行看板管理,采取预备案、红线代理单、容缺预审、条件后置等措施。二是各级政府授予生态产业园区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土地管理权限。三是生态经济项目实行用地(用海)预审(除填海以外)、规划选址、环评(除填海的海洋环评以外)审批、节能审查等审批权限与投资项目审批核准事项同步下放。四是授权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鼓励类产业政策认定和节能登记表审查。五是推出生态基础设施、环境保护与治理重大项目工程包,对该类工程包给予财政补贴优先补助。六是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水垃圾处理、城镇污染场地修复,农村环境、江河流域、土壤重金属、无主尾矿库治理,公共节能以及生态修复、生态保护等项目工程,应当通过政府采购,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特许经营、委托运营、合同能源管理、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鼓励支持我区内节能环保企业参与以上项目政府采购竞争,自治区本级财政按照特许经营、委托运营等合同约定年支付费用10%的比例,对中标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从自治区统筹的生态经济资金中安排。七是落实“广西人爱用广西产品”各项措施,积极引导消费者购买区内节能与新能源汽车、高能效家电、节水型器具等节能环保低碳产品。在项目招投标中,在同等质量和价格的条件下,对使用区内生产的节能环保装备和产品占项目设备投资50%以上的企业实行3分的加分支持。八是鼓励引导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和私募资金等支持我区生态经济发展,对基金或投资规模达到2.5亿元以上的,天使投资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风险投资每支配套5000万元参股,私募资金投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资金由各级财政安排。九是贯彻落实企业发行养老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城市停车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等专项债券的优惠政策,各级政府对成功发行债券的给予一次性前期工作经费奖励。

  三、价格政策方面。一是对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实行错峰分时和免收基本电费等扶持性电价政策。二是在国家机关及所属单位开展新能源汽车自助分时租赁试点,逐步扩大租赁网络规模;建立新能源汽车识别标识,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和街道停车位实行停车费半价优惠。三是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适时调整污水处理费,未征收污水处理费的重点建制镇,应尽快按规定开征。四是生态服务业企业和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企业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在现有价格基础上优惠10%-15%。五是企业排污浓度值高于国家和地方规定限值的,或超过规定排放总量指标的,按征收标准加倍征收排污费;浓度和总量均超标的,排污费从重征收;企业排污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限值50%以上的,给予适当优惠。

  四、土地政策方面。一是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集约节约用地原则,纳入《广西生态经济重大项目实施方案》(20152020年)年度计划,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生态经济鼓励类指导目录》的新型生态工业、生态基础设施、新建生态产业园项目,一律视同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优先保障用地。二是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生态经济鼓励类指导目录》的生态经济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其中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的,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不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独立选址生态经济工业项目,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执行,但出让底价不应低于政府开发土地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三是对生态经济企业利用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四是生态产业园区及其企业建设员工周转房,可纳入保障性住房政策范围。五是在南宁市建立全区统一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有偿使用交易市场,利用国家在我区35个石漠化片区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进行土地指标交易,优先支持生态产业园区和生态经济重大项目通过竞价方式购买土地指标,并逐步将该政策覆盖到全区其他各县(区)。六是扩大低丘缓坡荒滩等土地利用政策试点范围,优先支持生态园区和生态经济项目享受该政策。七是支持和鼓励农村建设用地采取入股、租赁、合伙等方式,参与生态经济项目建设。八是优先安排生态工业项目采用直接租赁经营方式,充分盘活利用老城区、老工业区和独立工矿区等原划拨工业用地。九是采取及时调剂、申请提前使用定额、申请国家备用定额等方式,优先安排生态经济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定额指标。

  五、产业政策方面。一是对在我区注册独立法人公司从事合同能源管理、合同污染治理管理第三方服务的、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的服务型企业,各级按对地方财政贡献年度新增部分的50%给予奖励。二是对在我区注册独立法人公司从事节能环保生产性服务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2亿元的服务型企业,各级按对地方财政贡献年度新增部分的70%给予奖励。三是对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生态经济鼓励类指导目录》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3亿元的生产性企业,各级按对地方财政贡献年度新增部分的70%奖励企业专项用于技术研发。四是支持企业参与国内其他省和国外大型节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项目招投标,中标合同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每个项目按合同价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当年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涉及“走出去”项目的从自治区外贸专项资金中安排,其他项目由自治区财政统筹安排。企业赴国外参加重要国际节能环保会展的,在展位费方面给予一定比例的支持,从自治区外贸专项资金中安排。五是对农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从事生态产业生产发展产品获得国家级有机、绿色、生态认证的,除在项目建设资金安排正常支持外,从自治区农林业等有关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奖励。

  六、环境政策方面。一是探索建立自治区内生态补偿制度,上下游城市以河流跨界断面水质达标为主要标准,下游城市按年度给予上游城市一定生态补偿。二是实行污染物、碳排放总量控制,加快建立自治区级污染物排放交易平台和碳交易平台,污染物、碳排放多的市、企业,向污染物、碳排放少的市、企业,购买污染物、碳排放配额,卖方这类交易所得收入不列为征税税基和按规定免征属于地方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三是开展节能量、排污量、碳排放量交易试点,允许地方和企业通过购买节能量、排污量、碳排放量的方式完成节能减排任务。四是把森林碳汇作为可交易的商品权益,列入自治区级碳交易平台,尽快制定实施细则和办法,探索生态资源无形资产评估。

  七、运营监管方面。一是运用房地产开发配套建设公共服务设施的方式,推进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生态基础设施建设。二是市、县、镇、村级污水垃圾收集处理项目按行业“打包”投资和运营,鼓励实行城乡供排水一体化、厂网一体建设和运营。三是县级政府是乡镇、村级污水垃圾收集处理项目建设和运营的责任主体,每年自治区专项安排相应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指标,分配给县级基础设施投资公司一级土地开发,所得收入由基础设施投资公司用于建设乡镇、村级污水垃圾处理项目,乡镇、村级污水垃圾处理所需运营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村民自治组织经济开支以及乡村自筹。四是工业企业主动对环境治理和能耗设施实施第三方合同改造建设和运营管理的,自治区本级对委托方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环保)和100万元(节能)的一次性补贴,从自治区本级补助该领域的专项资金安排。第三方合同服务取得的污染物和二氧化碳减排量以及节能量,分别计入企业的排放权账户和节能账户,作为排污权、二氧化碳排放权和节能量的交易和受益主体。五是对因污染物和二氧化碳超过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要求、能耗强度和能耗总量超过控制要求,被环境保护和节能监察等部门责令限产停产或整改的,且拒不自行整改治理的企业,列出企业清单向社会公布,限期委托节能环保服务公司进行整改治理,且不得享受本条所列支持政策。

  八、科技人才方面。一是鼓励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特别是世界500强和国内500强企业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的高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以上人才到广西生态经济企业或科研机构从事生态经济领域工作的,经认定后,由工作所在地政府按照不超过人均50平方米的标准免费提供周转房或给予相应租房补助(最长不超过5年);在广西企业工作5年以上且在广西购买商品房的,由工作所在地政府按照购房合同金额给予40%的购房补贴,最高补贴100万元;工作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在其配偶工作、子女入学、本人出国出境、学术休假,以及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就医等方面提供便利优质服务。二是激励生态经济科研成果转化,在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中,将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在重要贡献人员、所属单位之间合理分配,对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不低于70%。个人在生态经济领域的研究成果新获得国家级奖励的,自治区本级按照中央奖励的数额1 : 1给予配套奖励,从自治区人才专项资金中安排。三是支持经认定的自治区生态经济高层次人才,参加境内外高层次研修、培训,对培训费用给予适当补贴,从自治区人才培训资金中安排。四是支持围绕生态经济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开展科技攻关。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深化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要求纳入自治区本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给予重点支持。五是对发明专利新获得国家专利金奖并在区内转化的企业安排100万元项目补助资金,对发明专利新获得国家专利优秀奖并在区内转化的企业安排50万元项目补助资金,从自治区科技专项资金中安排。六是国有企事业单位对职务发明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不作为工资总额基数。

  九、技术研发方面。一是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的安排1000万元、自治区级的安排500万元项目补助资金,从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资金和科技专项资金中安排。二是对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首次自主研发或消化引进吸收国产化制造的首台(套)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重大成套技术装备,按照销售价格1%对研制制造和购买使用单位分别给予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单台设备和关键部件按照定额方式对研制制造和购买使用单位分别给予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从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资金中安排。三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时,对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政策。四是对新建或改扩建科技企业孵化器已获得所在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的,自治区财政再给予后补助。五是国家级高校和科研院所以及行业领先企业单位、联合海外机构或联合区内单位在我区设立研发机构的,在建房购房租房和购买研发设备等方面给予鼓励。六是对新认定的国家或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除按规定享受国家企业所得税优惠外,给予一次性补助。七是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技术成果并转化形成生产能力的给予一次性补助。八是研发机构承担国家重点科技计划的项目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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